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01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三个月的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强制执行(2009)01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邯郸**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