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俊诉被告广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秦**土地行政一案,广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邯郸**民法院指定管辖,现原告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协议,被告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李**、闫**等与肥乡县商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常*与辛安镇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郭**一审行政判决书
许**与曲周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刘**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肥乡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广平县人民政府、广平**警察大队其他、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韩**与肥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诉广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景诉广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广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