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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广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俊诉被告广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秦**土地行政一案,广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邯郸**民法院指定管辖,现原告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协议,被告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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