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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景诉广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请求被告颁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广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邯郸**民法院指定管辖,邯郸**民法院作出裁定,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现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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