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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涞源县芋城李**矿山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一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涞人社劳监处字(2012)第D06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涞人社劳监处字(2012)第D06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涞人社劳监处字(2012)第D06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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