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一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涞人社劳监处字(2012)第D06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涞人社劳监处字(2012)第D06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涞人社劳监处字(2012)第D06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