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息咨询中心诉被告保定市清苑区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石家庄**息咨询中心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家庄**息咨询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家**息咨询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王**、刘**等与定州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曲阳县文德镇人民政府、曲阳县人民政府乡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单宝合与涞水县人民政府、涞水县涞水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郝**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刘**等与涞水县赵各庄镇人民政府、涞水县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石家庄**咨询中心与保定**境保护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石家庄**咨询中心与保定**保护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石家庄**息咨询中心与保定**境保护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曲**与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北**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与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