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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郝**不服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5)唐**字第7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上诉人郝**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阜平县人民政府规划在王林口乡迁建煤炭集中经营区的决策错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煤炭集中经营区投产运营后将对相邻的王**小学上学的学生的身体健康、交通安全及学习环境造成影响,请求依法撤销阜平县人民政府在王**小学旁迁建煤炭集中经营区的规划决定,并提交了由《中**县委、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攻坚行动的实施方案》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依据《中**县委、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攻坚行动的实施方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阜平县人民政府在王**小学旁迁建煤炭集中经营区的规划决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人民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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