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息咨询中心诉被告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石家庄**息咨询中心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家庄**息咨询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家**息咨询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郝**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刘**等与涞水县赵各庄镇人民政府、涞水县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孙**、崔**等与曲阳县恒州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涞源**铁选厂与涞源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顺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訾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裁定书
曲**与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北**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与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涞源县芋城李**矿山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