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家庄**咨询中心与保定**境保护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息咨询中心诉被告保定市莲池区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石家庄**息咨询中心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家庄**息咨询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家**息咨询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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