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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经审查认为,(98038)号《建设规划许可证》于1998年5月29日颁发,至起诉人刘**起诉状所载的起诉时间2014年8月5日,已超过五年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刘**的主要上诉理由为:原审认定上诉人的起诉已经超过五年的起诉期限是错误的。事实是上诉人在1998年一直在追诉该许可证系非法审批,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证据由(2008)黄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和住建局复议答复书为证。该许可证与黄骅**员会黄*(投)字(98)第40号、建设地点征求意见函不符;该许可证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撤销该许可证,停止违规侵权,并赔偿上诉人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98038)号《建设规划许可证》自颁发至上诉人起诉,已超过五年的起诉期限。上诉人并未提供相应的充足证据证实其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原审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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