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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经**划生育局与李家强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2015)第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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