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有限公司诉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第三人蔡**作出的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115号认定工伤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自行撤销其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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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经**划生育局与行政裁定书
沧州**开发区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2015)第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等与赵**、齐**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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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沧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沧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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