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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沧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沧州市公安局行政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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