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2015)第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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