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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诉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何永旺撤销土地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郭**、安**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审理中查明,本案被告为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长治**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的受案范围,原告何**应向长治**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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