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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城县**民委员会与郭**、王**、常*甲非诉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黎城县**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黎城县黎侯镇人民政府2014年9月3日作出的《关于孟家庄村民郭**反映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针对黎城县黎侯镇人民政府2014年9月3日作出的《关于孟家庄村民郭**反映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黎城县**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郭**已经于2015年2月5日以申请人的身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审查后于2015年4月20日已经以(2015)黎行非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准予执行。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黎侯镇人民政府仍然不能提供该处理决定的相关档案资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黎城县**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黎城县黎侯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关于孟家庄村民郭**反映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黎侯镇人民政府不能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执行黎城县**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黎侯镇人民政府2014年9月3日作出的《关于孟家庄村民郭**反映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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