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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常某甲、王*甲非诉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郭**申请执行黎城县黎侯镇人民政府2014年9月3日作出的《关于某某某村民郭**反映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查明:黎城县黎侯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3日作出《关于某某某村郭**反映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2015年2月5日申请人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为查清该行政决定的处理过程,本院要求黎侯镇人民政府提供作出该决定的有关卷宗材料。但经查实该镇政府无相关档案记载,不能提供作出该处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能证明给涉案当事人送达该处理决定的具体日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黎城县黎侯镇人民政府《关于某某某村民郭**反映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该决定的作出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适用法律上,均未能严格依法行政,故该决定不具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黎城县黎侯镇人民政府2014年9月3日作出的《关于某某某村民郭**反映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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