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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县计生局诉宋*、张**非诉计生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长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长计生征决(2014)第28112041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长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长计生征决(2014)第28112041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长计生征决(2014)第28112041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长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长计生征决(2014)第28112041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宋*、张**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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