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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等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周**、郭**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我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代理人赵*、杨**被申请人郭**到庭参加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被申请人周**、郭**夫妇违法生育二胎。申请人调查核实后,依据《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向二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8288元,被申请人未按规定履行其义务交纳社会抚养费,为此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郭**夫妇违反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生育二胎,被申请人未按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四项、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新计生征决(2014)第0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向周**、郭**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8288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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