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该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强制执行晋市住建污征存字(2014)013号污水处理费征收通知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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