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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诉阳城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行政诉讼一案不服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及其委托代理人侯**,被上诉人阳城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白桦、刘*,第三人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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