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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沁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计算退休养老金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沁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沁水县人社局)不履行计算退休养老金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沁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沁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张**、范**,被上诉人沁水县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沁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计算退休养老金系沁水县人社局的法定职责;但李**无证据证明其向该局提出过计算退休养老金的申请,故对李**诉沁水县人社局不履行计算退休养老金法定职责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李**要求沁水县人社局按规定标准支付其逐年退休养老金的诉请,因(沁)劳仲裁字第200719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不予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中,因李**没有及时提交证据而可能影响基本事实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沁水县人民法院(2015)沁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沁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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