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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李**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晋城市**有限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晋城**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晋城市**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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