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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红**商局公司登记一案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阳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因公司变更登记一案,不服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阳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阳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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