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晋城市人民政府2003年5月20日为王**(冯**丈夫)颁发的晋市城国用(2003)字第0035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证。在审理过程中,2014年10月15日原告王**以诉争厦口双方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王**减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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