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相关内容,可以终结强制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晋市人社监理字(2013)第01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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