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关**等诉晋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关**、张**、张**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关**、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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