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王**、梁*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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