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等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王**、梁*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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