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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城**办公室与黎侯**民委员会非诉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空办公室向本院申请执行黎人防办缴通字(2014)002号人防易地建设费缴费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查明:2014年3月25日,黎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向被执行**委员会送达了《关于催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其内容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和《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相关规定,限被执行人于2014年4月5日前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443400元。逾期不交予以处罚。2014年4月10日,黎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向被执行**委员会送达了《关于再次催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其内容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和《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相关规定,限被执行人于2014年4月25日前缴清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443400元。逾期不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后,2014年6月17日,申请人向被执行**委员会送达了黎人防办缴通字(2014)001号《黎城县开展人防易地建设费专项检查缴费通知书》,其内容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和《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所建工程已完工无法补建,限被执行人于3日内到县住建局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443400元。如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间提出复议或诉讼。逾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4年6月23日,申请人向被执行**委员会送达了黎人防办催字(2014)第1号《黎城县开展人防易地建设费专项检查催告书》,其内容主要是,被执行人应立即按照申请人2014年6月17日下达的缴费通知书缴费,否则,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对本催告书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4年6月24日,申请人作出黎人防办缴通字(2014)002号人防易地建设费缴费通知书,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主要内容同黎人防办缴通字(2014)001号《黎城县开展人防易地建设费专项检查缴费通知书》。2014年6月27日,申请人向被执行**委员会送达了黎人防办催字(2014)第2号《黎城县开展人防易地建设费专项检查催告书》,其内容主要同黎人防办催字(2014)第1号《黎城县开展人防易地建设费专项检查催告书》,2014年12月2日,申请人作出黎城县人防催字(2014)第003号黎城**办公室催告书,并送达被执行人,催告被申执行人按照申请人2014年6月24日下达的黎人防办缴通字(2014)002通知书限期10日内缴费,逾期不缴纳且无正当理由,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4年12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黎**关村委已于2014年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时撤销村建制,组建了东关**委员会和广邯**委员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为行政执法单位,未能严格履行其法定职责。执法过程中,随意执法、重复执法,程序不当,有损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其所作的黎人防办缴通字(2014)002号人防易地建设费缴费通知书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执行申请人黎城**办公室黎人防办缴通字(2014)002号人防易地建设费缴费通知书。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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