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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诉屯留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屯留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原告对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表示谅解,现被告正在积极履行其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正在积极履行其法定职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视为原告不再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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