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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沁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赵**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沁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赵**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襄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张**不服,提起上诉。长治**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长行终字第49号行政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中,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尚在沁县人民法院审理中。原告张**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本案行政登记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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