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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襄垣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杰诉被告襄垣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襄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王*杰的诉讼请求。原告王*杰不服,提起上诉。长治**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长行终字第40号行政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中,本院依法通知李**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重审中,原告王*杰因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被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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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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