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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忠义诉阿荣旗得力其尔鄂温克民族乡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义诉被告阿*旗得力其尔鄂温克民族乡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文*义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忠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文*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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