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诉被告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邵**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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