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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商局、莫旗**公司与宋**、乔**、郭*工商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莫力达瓦**行政管理局、上诉人莫力达**有限责任公司因工商登记一案,不服莫力达**旗人民法院(2014)莫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莫力达瓦**行政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索**,上诉人莫力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莎*及其委托代理人邢立国,被上诉人宋**、乔**、郭*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莫力达**旗人民法院(2014)莫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莫力达**旗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退回上诉人莫力达瓦**行政管理局;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退回上诉人莫力达瓦达**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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