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白**因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以应先确认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2011年5月19日会议决定知青度假村停业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撤回对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和新巴尔虎右旗旅游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白**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