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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牙克石市人民政府撤销强制执行公告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强制执行公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被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违背中央政府的规定,对其所居住的房屋发布强制执行公告并实施强拆属于严重违法,对原告构成了严重的行政侵权;另外其强拆所依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于假证,据此恳请法院撤销被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公告》,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和财产损失共计12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条件。本案被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强制执行公告是程序性的准备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过程,不具有独立性,对原告赵**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原告赵**起诉的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赵**。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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