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智超与马义许洪云、阿荣旗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检察院抗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马*、智*因被申诉人马*、许**与阿荣旗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阿行初字第00029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智*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呼检行监(2014)15070000041号行政抗诉书,以“阿荣旗人民法院(2012)阿行初字第00029号行政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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