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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11人与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人李**等11人要求撤销的《印发﹤关于灵东矿采煤沉陷拆迁补偿信访问题的处理方案﹥的通知》及其附件《关于灵东矿采煤沉陷拆迁补偿信访问题的处理方案》属于满洲里市灵东矿和灵露矿信访问题领导小组针对李**等11人的信访问题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起诉人李**等11人的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霍**、赵**、梁*、林木、梁**、李**、李**、孙**、李**、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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