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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福军交通责任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门福军不服莫力达**旗人民法院(2014)莫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莫力达**治旗公安消防大队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的莫*消火重认字(2014)第0001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并未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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