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恒诉被告阿荣旗**易管理中心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张*恒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邵**与阿荣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卢**与阿荣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阿荣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邢**与国网内蒙古东部阿荣**限公司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付新芬等与新巴尔虎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犯房产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丁*甲不服被告新巴尔虎右旗民政局补发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洪**与莫旗公安局其他纠纷行政赔偿裁定书
白**诉被告阿荣旗公安局户籍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白洋诉被告阿荣旗公安局户籍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