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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新芬等与新巴尔虎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犯房产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新芬、原告付**、原告付**不服被告新巴尔虎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人李**换发房屋所有权证认为侵犯房产权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付建双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付新芬、原告付**、原告付**因与被告新巴尔虎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李**、第三人付建双已自行和解处理,故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付新芬、原告付**、原告付**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新芬、原告付**、原告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新芬、原告付**、原告付**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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