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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牙克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张**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被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刘*、张**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在本院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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