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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牙克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贤诉被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张**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贤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刘*、左**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在本院未作出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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