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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满洲里市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满洲里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满政房征补字(2014)1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呼伦**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呼伦**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征收安置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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