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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扎赉特旗城乡规划局行政侵权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与被申请人扎赉特旗城乡规划局行政侵权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做出(2014)兴中法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的再审申请符合立案再审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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