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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诉扎赉特旗人民政府不服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扎**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扎政发(2014)606号扎**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原告王**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扎**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以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扎**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20日,以音德尔镇山东街西段道路延伸为由,征收现居住的房屋。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居住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确定了补偿标准。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且房屋不在修路的范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扎**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扎政发(2014)606号扎**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2011年,因音德尔镇山东街西段道路延伸,需征收原告等人的房屋,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补偿合理,原告的房屋均在规划范围内,依法不应予以撤销。

原、被告提交证据如下:

1、扎**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扎政发(2014)606号及扎政发(2013)75号扎**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送达回证;

2、被征收房地产复核分户补偿估价结果报告;

3、扎赉**革委员会扎发改函发(2011)17号关于山东街西段改造工程符合扎赉特旗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函及扎政发(2011)77号关于音德尔镇山东街西段延伸工程的批复;

4、扎赉特旗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关于山东街西侧道路改造工程项目说明函;

5、扎赉特旗国土资源局扎国土资函发(2011)7号关于山东街西段改造工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7、扎赉特旗人民政府扎政发(2011)86号关于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及音德尔镇山东街西段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8、公告;

9、扎赉特旗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书;

10、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以上证据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扎赉特旗人民政府为了改善镇内交通拥堵的现状,缓解镇内交通压力,按照音德尔镇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了音德尔镇山东街西段延伸工程。2011年3月,扎赉**革委员会作出扎发改函发(2011)17号关于山东街西段改造工程符合扎赉特旗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函,将山东街西段延伸工程项目列入扎赉特旗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11年4月,扎赉特旗国土资源局作出扎国土资函发(2011)7号关于山东街西段改造工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及建设用地批准书,说明该工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1年4月,扎赉特旗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启动了音德尔镇山东街西段延伸工程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2012年3月,扎赉特旗城乡规划局作出关于山东街西侧道路改造工程项目说明函,同意改造建设。原告的房屋列入征收范围。委托兴源房地产评估所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原告对兴源房地产评估所的评估结果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扎赉特旗建设局委托扎赉特**估委员会对房屋进行鉴定,出具了鉴定书,对原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价格进行了调整。但原告仍以补偿价格低且房屋不在道路建设范围内为由,未达成补偿协议。2014年12月,扎赉特旗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征收。原告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扎赉特旗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而且其行为的结果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城区扩展,街道延伸,方便通行,对促进城市建设、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属公益事业。

其行政行为应予以维持。原告对补偿价格低没有提供有效的依据,房屋不在修路的范围内的理由不成立。所以,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请求撤销扎政发(2014)60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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