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5)科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以该案涉及到的房屋征收补偿事项与被上诉人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局)已签订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上诉人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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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