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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不服被告奈曼旗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不服被告奈曼旗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奈曼旗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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