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其其格不服通辽市**管理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其其格不服被告通辽市**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董**其其格撤回对被告通辽市**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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