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董**其其格不服被告通辽市**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董**其其格撤回对被告通辽市**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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