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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安**,许*,李**与内蒙古自治**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u0026rdquo;据此,关于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以申请人向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为前提条件,上诉人许**、安**、李**、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上诉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者委托上诉人任某某、宋某某代为向被上诉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驳回四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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